发布时间:2024-11-30
简介:【四川4辆货车撞】昨日晚间,四川北川公安局指挥中心收到报警称之为,在北川罗永路再次发生4车撞的事故,事故造成3名司机和1名行人伤势。除了损毁车辆还有路边一间住房损毁。目前,事故原因还在更进一步调查中。那么,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置?连环车祸事故责任如何区分?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
【四川4辆货车撞】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11月4日早上10点33分,北川公安局指挥中心收到报警:北川罗永路再次发生一起货车4车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伤势。收到报警后,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刻赶往现场展开处理,并及时协商120积极开展伤员医治。
事故导致4辆货车和一间住房有所不同程度损毁,3名驾驶员和一名行人有所不同程度伤势,伤者已全部送到医院医治。目前,事故原因正在更进一步调查之中。
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置?在道路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刻行驶,维护现场;导致人身死伤的,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刻救治伤势人员,并很快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救治伤势人员变动现场的,应该标明方位。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该不予帮助。在道路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未导致人身死伤,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走现场,完全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置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讫撤走现场的,应该很快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仅有导致严重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该再行撤走现场再行展开协商处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委托专门机构展开检验。鉴定结论应该由鉴定人亲笔签名。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催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可以必要向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并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遵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当事人并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催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予记录,并在三日内做出否法院的要求。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法院,并告诉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府的,应该书面告诉当事人,并解释理由。连环车祸事故责任如何区分?1、后车撞到行经中的前车构成的追撞交通事故,后车分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尾灯,构成的追撞交通事故,前车分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分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并未按规定打开危险性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构成的追撞交通事故,前车分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分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行驶后按规定打开了危险性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告标志,构成的追撞交通事故,后车分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并未按规定设置显著警告标志,构成的追撞交通事故,前车分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分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方向灯或溜车撞到后车构成的追撞交通事故,前车分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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