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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9博体育app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16

  本文摘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改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改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改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第三次修正)[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行计划生育,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幸福、民族兴旺与社会变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改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改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改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第三次修正)[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行计划生育,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幸福、民族兴旺与社会变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的组织,都必需遵从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在政府具体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管理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首府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的组织,签定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行综合措施,掌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依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变革、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造福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及部门制订的社会、经济政策,应该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法律维护。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维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成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和的组织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该规定掌控人口数量,强化母婴保健,提升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实施措施,联合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资料等部门,应该互相获取有关人口数据,实施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该的组织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起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首府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村(居于)民委员会应该依法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划入村(居于)民自治权内容,及时发布明确实施方案,拒绝接受村(居于)民的监督。村(居于)民委员会应该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任)职人员。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该具体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继续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药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认负责管理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任)职人员,敦促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确保实施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城市应该相结合社区,创建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居民自治权、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划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联合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居多。

现居住地政府应该将流向人口划入本地经费投放的总人口基数计算出来。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划入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当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放给与重点扶植。各级财政、审核部门应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用于情况展开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不具免费派发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决定再行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并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联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联合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检验机构检验为病残儿,医学上指出可以再行生育的。依法领养的子女,继续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算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一条 合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行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丧生,夫妻仍合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拒绝决定再行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拒绝决定再行生育子女的类似情形,由省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明确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发布。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移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出内地移居的,继续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算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未婚一方婚前有数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出内地移居的,继续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算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律决定生育,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育注册服务制度,作好涉及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乎本条例规定可以再行生育子女的夫妻,联合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明确提出再行生育拒绝。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该在接到书面再行生育拒绝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不予发布;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书面告诉,并解释理由。省、设区的市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强化对再行生育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律自由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药节育措施,防治和增加非意愿胎儿。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出本省的公民,迁出前已获得当地批准后再行生育子女证明的,应该容许其生育。

第四章 奖励造福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缩短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合乎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缩短产假三十天,男方享用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作值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算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强迫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仍然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丧生,以后仍然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之后享用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涉及奖励造福。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残疾、丧生的,按照规定取得造福。第二十九条 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止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发给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重复使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明确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给,按照以下规定继续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缴纳;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缴纳,县(市、区)财政给与必要补助金;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缴纳。第三十条 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卸任申请后,可以按照其卸任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回购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与重复使用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足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反对和农民强迫的原则,采行政府、集体和个人联合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创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不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早已创建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该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与救济和协助。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贫困地区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决定宅基地等方面制订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该继续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积极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检验,避免或者增加出生缺陷,提升出生于婴儿身体健康水平。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展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创建计划生育避孕药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药节育、生殖科学知识,希望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身体健康、提升出生于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于研究,为公民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升公民生殖身体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后的服务范围内,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门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该依法获得适当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申请人登记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倡导公民以避孕药居多实施计划生育。公民拥有对避孕药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导育龄夫妻自由选择安全性、有效地、适合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倡导自由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禁令利用成像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展开非医学必须的胎儿性别检验;禁令非医学必须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胎儿。第三十八条 拒绝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拥有适当的假期。第三十九条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用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还包括:避孕药不具派发;孕情、环情监测;摆放、放入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法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就诊。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开销,以县(市、区)居多。城镇实施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与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缴纳;并未参与生育保险,但已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专责基金中缴纳;并未参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缴纳。

实施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金经费中缴纳。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缴纳。第四十条 对因实施节育手术而引发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检验与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经检验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录的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化疗。医疗机构证明必须睡觉的,睡觉期间视作值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经劳动检验委员会检验,几乎失去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其决定好生产和生活。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合乎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该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税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税,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于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农村居民收益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于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农村居民收益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农村居民收益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农村居民收益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远超过人均收入部分还应该交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该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明确标准是: (一)不合乎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合乎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交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交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交纳社会抚养费; (五)通奸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交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税要求。社会抚养费应该上缴国库,划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合乎本条例规定再行生育子女条件,但并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给生育证分娩的,应该补领生育证;生育时未有发给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交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 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来养为由拒绝再行生育子女,再行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惩处;有关责任人员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成像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展开非医学必须的胎儿性别检验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胎儿的; (三)展开假医学检验、开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公民违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扬或者奖励。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尚能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妨碍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羞辱、威胁、打伤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含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单项管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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