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6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3月12日讯2月13日至15日,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吴晓松副司长、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王前进巡视员分别率领调研组,赴云南大理、丽江、保山考察云南省森工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前期情况。云南专员办刘东生专员、云南省发改委李新平副主任、省林业厅陈玉候厅长率有关部门人员一同考察。森工企业棚户区改造是国家新增投资拉动内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森工企业职工的关怀。
云南省16家森工企业将纳入此次棚户区改造范围。在调研考察中,联合调研组一同考察了大理州云台山林业局,随后国家发改委调研组赴云台山林业局下属林场及保山市、国家林业局调研组赴大理州剑川县红旗林业局和丽江市黑白水林业局进行考察。
调研组听取了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局的汇报,现场考察了棚户区,入棚串户走访慰问了棚户区的林业干部职工,认真审阅了林业局编制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就改造的范围、标准与步骤,森工企业管理体制变化与项目的衔接,地方政府的责任,配套资金与配套政策,拆迁改造后的森林资源管护,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意见。2月15日晚,两个调研组在昆明召开座谈会,就调研考察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商讨。李新平副主任、陈玉候厅长及吴晓松副司长、王前进巡视员、刘东生专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分别发表了看法,就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第一,对现有《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主要是根据棚户区的界定进一步调查核实棚户区的底数,真正使这项改革惠及符合条件的最困难职工。
第二,正确处理好“雪中送炭”与“锦上添花”的关系。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解决森工企业职工生存困难的一项措施,而不是全盘解决森工企业生存发展问题的“灵丹妙药”。
因此,应保证重点,按政策要求分步骤实施。第三,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支持政策。
对要求的配套资金要有充分保证。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审核、转移支付、征地、收费、贷款等问题,地方政府要依据有关政策要求给予支持。第四,要充分用足用好地方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棚户区改造要与各地制定的拆迁补偿、开发区建设等政策结合起来,使企业和职工得到最大的优惠。
第五,要处理好森工企业管理体制变化与棚户区改造政策要求之间的关系。对林业局(森工局)建制仍然存在、同时下属单位(林场、管护所)已按行政区划归属相应行政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应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与棚户区改造计划相衔接。第六,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计划安排、棚户区界定、建设标准等共同协商。
保证这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第七,应制定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配套措施。
有些企业的棚户区改造涉及到职工从林区向城镇的集中搬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原有的工作秩序。为了不因此削弱森林管护及其他正常工作,企业要拿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第八,要通盘考虑森工企业改革发展问题。
森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很多,如职工生存困难(住房、工资、子女就学就业)、企业转型(企业转事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保、鼓励职工重新择业、无经营面积企业的生存前景、妥善处理企业管护区集体林与集体林改的关系等,有些是共性问题,有些是云南森工的特有问题,应认真研究,统筹解决。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棚户区改造可与森工企业改革发展统筹考虑,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统一规划,分类(改造区、搬迁区等)实施。第九,棚户区改造要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在吃透政策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还要考虑与原有企业房改政策的衔接,尽量做到利益均衡。要把好事办好,避免由此引发职工矛盾和林区稳定。
第十,专员办加强监督。要做到事前介入、事中检查和全过程监督,保证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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